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二十二条有效征兵体格检查和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廉洁教育。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