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发布下一年兵役登记公告,明确兵役登记对象、时间、方式、流程等有关事项,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兵役登记公告要求,通知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按时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