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