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病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砷中毒、地方性氟中毒、克山病、大骨节病以及自然疫源性鼠疫、布鲁氏菌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