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地方病防治报告制度。负有地方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地方病防治情况,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严禁瞒报、谎报、故意推迟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地方病疫(病)情和防治基本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