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教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所在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