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县级以上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