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省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收教科书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