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