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预算安排的绿化经费,用于城市公益性绿化科学研究、绿化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