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

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公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录信息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