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

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