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