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规划、建设和养护的需要。修建城市道路或者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绿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