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规划、建设和养护的需要。

修建城市道路或者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绿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