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化用地的界线和具体坐标,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