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金融及其区域发展等政策时,应当与促进就业政策协调联动,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影响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应当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项目建设时,将带动就业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推动就业持续增长。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