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所联系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馈行业内的招聘用工、职业培训等信息,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新闻媒体加强就业公益宣传,开展舆论监督,营造促进就业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