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重点群体就业与权益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