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推送岗位信息等措施实施精准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提供就业岗位,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