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重点群体就业与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权益维护一体化外出务工体系,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提供均等化就业公共服务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建设,会同农牧等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培育特色劳务品牌和劳务经纪人队伍,推进跨区域劳务协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