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市、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民生保障服务事项。综合区位特点、人群特征、服务半径,在高校、商圈等场所设立就业服务站。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