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