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岸标准共通的组织、协调、管理及其他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两岸标准共通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