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台湾事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两岸标准共通相关领域专家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建立健全两岸标准共通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
支持台湾地区标准化专家参加各级各类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标准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来闽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对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等提供支持;依托标准化专家资源开展共通标准工作培训和指导服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共通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考核的业绩成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