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承担两岸标准共通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并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两岸标准共通项目,按规定予以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