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两岸各具优势的领域推动开展两岸标准共通试点,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以及标准信息交流、标准技术合作、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对台先行先试优势。

支持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加强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共同参与两岸标准共通试点。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动两岸职业标准共通,便利台湾同胞来闽创业就业。支持本省其他地区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两岸标准共通试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