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五章 沙化土地利用第四十七条有效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畜牧、旅游、风电、光伏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对荒漠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