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四章 沙化土地治理第三十条有效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