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