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因植物生长特性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合理利用植物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土地沙化加重。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