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吕剧文化保护传承:

(一)举办吕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吕剧活动、支持吕剧传播推广等;

(二)整理、翻译、出版吕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三)捐赠吕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等;

(四)资助其他吕剧文化保护传承活动。

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