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档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