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吕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演出剧院和传习场所,支持吕剧文化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展馆建设。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展室,用于吕剧文化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