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将吕剧普及教育内容纳入校本课程,加强吕剧教育教学。

鼓励专业院校、吕剧院团、吕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社区、进村(居),开展吕剧普及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