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