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