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保持开发前后雨水径流特征基本不变。城市已建区域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城市更新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缓解城市内涝,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