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