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已完成勘探任务的温泉勘查工程井孔,因无法完成施工而未投入使用、报废、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温泉井,应当由温泉资源勘查或者开采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封井或者回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无法确定温泉资源开采单位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