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温泉资源,是指受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25℃以上的地热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