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温泉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地质条件、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对温泉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在温泉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设立地热采矿权。

新设定的温泉资源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采规模。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