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采温泉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权和采矿权,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规模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开采,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不得开采温泉资源。

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当协同办理温泉资源开采所需的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