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温泉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