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温泉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温泉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