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和村为依托、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为老年人提供的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互助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与服务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