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并督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以及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根据需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服务;

(四)合理利用医养资源,科学配置病床与养老床位数量,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定位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