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生、教职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以及学校安全的情形,都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