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