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建立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