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条有效市、区(市)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聘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