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结构,促进集成融合,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提升安全韧性和运营可持续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机场、车站、码头、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协商共建、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