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村镇建设更新时,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